临床招募:在PD-L1阳性的晚期或转移性NSCLC初治患者中比较Pembrolizumab与SOC的OS研究

药物名称:派姆单抗Pembrolizumab

研究目的:比较pembrolizumab与标准化疗(SOC)治疗PD-L1强阳性和阳性的1L晚期/转移性NSCLC受试者的总生存期(OS)。并比较pembrolizumab与SOC治疗PD-L1强阳性和阳性1L晚期/转移性NSCLC受试者的无进展生存期(PFS)。评估pembrolizumab治疗1L晚期/转移性PD-L1阳性NSCLC受试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入选标准
1 根据RECIST1.1,由研究中心确定具有可测量病灶。 2 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日已年满18周岁。 3 预期生存时间至少为3个月。 4 受试者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转移性NSCLC的全身性化疗。 注:允许化疗和/或放疗作为新辅助/辅助治疗的一部分使用,只要治疗在诊断出晚期或转移性疾病前已经结束至少6个月。 5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分或1分。 6 受试者必须有适当的器官功能 7 受试者无既往恶性肿瘤史,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膀胱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已接受了潜在根治性治疗,并在治疗开始前5年内未复发的受试者可入组研究。 8 在诊断为晚期或转移性肿瘤时或之后,提供从未经放疗的部位获取的肿瘤活检组织,制作福尔马林固定的肿瘤标本,以评估PD-L1状态。 注:在受试者接受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譬如辅助治疗)之前获得的活检不可用于分析。 必须在中心实验室收到组织样本后才能进行随机分组。 不可采用细针穿刺抽吸。 可使用粗针或切除性活检组织,或切除的组织。 9 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转移性NSCLC,且不存在EGFR敏化(活化)突变或ALK基因易位。 注:EGFR敏化突变是指适合接受TKIs(包括厄洛替尼、吉非替尼或阿法替尼)治疗的突变。 研究者必须能够提供所有非鳞状细胞癌受试者以及临床建议进行这项检查的受试者的EGFR突变和ALK基因易位的原始文件。 如果证实EGFR敏化突变或ALK基因易位,则不需要其它分子突变状态的更多信息。 如果没有证据或中心不能检测这些分子改变,则应将保存时间不限的福尔马林固定的石蜡包埋肿瘤组织送往申办者指定的中心实验室进行此类检查。 非鳞状细胞癌受试者在中心得到EGFR突变状态和/或ALK基因易位状态的原始文件之前将不能随机分组。 10 在中心实验室经IHC确定的PD-L1阳性肿瘤。 注:仅PD-L1阳性的受试者才能进行随机分组。 如果受试者的肿瘤标本在中心实验室无法评估,则该受试者不能入组此项研究。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筛选期(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72小时内)必须提供呈阴性的尿妊娠试验或血清妊娠试验结果,或证实无生育能力。 如果尿妊娠试验呈阳性或不能确定为阴性,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 只有血清妊娠试验呈阴性的受试者才能参与研究。 无怀孕能力定义为(除医学原因外):a. 年龄≥45岁且绝经大于1年。 b. 闭经<2年,未接受子宫切除术和卵巢切除术且试验前(筛选)评价的FSH值在绝经后范围内。 c. 患者为接受子宫切除术后、附件切除术后或输卵管结扎术后。 子宫切除术或卵巢切除术必须通过实际手术的医学记录或超声检查证实。 输卵管结扎术必须通过实际手术的医学记录证实,否则受试者应在从筛选访视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120天的整个研究治疗期间愿意使用两种适当的屏障避孕法。 必须在研究中心原始文件的适当位置包括这些资料。 12 如果有生育能力,则女性受试者必须愿意按照方案规定,在整个研究中使用2种适当的屏障方法或1种屏障方法加1种激素法,从筛选访视(访视1)至pembrolizumab末次给药后120天,并直到化疗药物末次给药后180天。 要求使用此类避孕方法或完全戒除异性性活动,如果这符合受试者的首选或日常生活方式的话(周期性禁欲,如日历法、排卵期、症状体温、排卵后方法和体外射精不属于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3 其女性伴侣有生育可能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按照方案规定,在整个研究中使用2种适当的屏障方法或1种屏障方法加1种激素法,从筛选访视(访视1)至pembrolizumab末次给药后120天,并直到化疗药物末次给药后180天。 要求使用此类避孕方法或完全戒除异性性活动,如果这符合受试者的首选或日常生活方式的话(周期性禁欲,如日历法、排卵期、症状体温、排卵后方法和体外射精不属于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如果其性伴侣已经怀孕,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使用避孕套,其性伴侣不需要使用其他额外的避孕措施。 14 自愿同意参加本试验的受试者应提供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受试者也可提供未来生物医学研究的同意书。 但是,受试者可仅参与主试验而不参与未来生物医学研究。
排除标准
1 具有EGFR敏化突变和/或ALK基因易位。 注:对于组织学类型主要为鳞状细胞癌的入组患者,将无需针对EGFR突变和ALK基因易位进行分子检测,因为此项检测既不是治疗标准,亦不是当前诊断指南的一部分。 2 在首剂试验药物给药前4周内正在参与和接受研究治疗,或参与过试验药物的临床研究并接受研究治疗或使用过研究性器械的受试者。 3 无法由中心实验室对肿瘤标本进行PD-L1表达评价的受试者。 如果提交了额外的肿瘤标本进行了PD-L1表达评估,并且由中心实验室评估PD-L1表达为阳性,则受试者有资格参加试验。 4 接受了卡铂联用紫杉醇作为辅助治疗的鳞状细胞癌受试者。 5 在首剂试验药物治疗或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前≤3天内正接受全身性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 注:a.皮质类固醇可在研究的周期1之后用于处理AE、SAE和ECI,亦可作为对照化疗组的预用药、作为静脉注射增强造影过敏/反应的预防用药,或如果认为受试者有必要使用。 b. 正在每天接受类固醇替代疗法的受试者除外。 每日接受剂量为5-7.5mg的泼尼松即为一种替代疗法。 c.等效剂量的氢化可的松治疗如作为替代疗法也可允许进入试验。 6 受试者的NSCLC可能通过手术切除和/或放化疗治疗。 7 受试者预期在研究中需要任何其它形式的抗肿瘤治疗(包括其它NSCLC药物的维持治疗、放疗和/或手术切除)。 8 在首剂试验药物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既往全身细胞毒性化疗、生物疗法或有大型手术的受试者,在首剂试验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30Gy的肺部放疗的受试者。 9 既往接受过抗PD-1、抗PD-L1、抗PD-L2、抗CD137或抗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抗体(包括伊匹木单抗或者其他任何特异性靶定T细胞共刺激或校验点通路的抗体或药物)治疗的受试者。 10 具有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的受试者。 注:既往已接受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也可参与本研究,只要患者病情稳定(无神经性症状)且脑转移治疗(如手术,RT)后至少4周未发现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影像学证据,并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3天停止使用激素治疗。 11 在过去2年,具有需要接受全身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疾病改善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 注:替代疗法(即,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治疗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等)并不认为是全身治疗。 需要吸入糖皮质激素治疗的受试者无需从本研究中排除。 患有白癜风或已治愈的儿童哮喘/过敏性疾病的受试者可参与研究。 需要局部类固醇注射的研究者可参与研究。 12 曾接受同种异体组织/实体器官移植的受试者。 13 患有间质性肺炎或有需要口服或静脉注射类固醇的治疗的肺炎病史的受试者。 14 在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或将接种活疫苗的受试者。 允许接种不含有活疫苗的季节性流感疫苗。 15 患有需要静脉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的受试者。 16 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HIV1/2抗体)感染史的受试者。 注:须在筛查时进行HIV检测。 17 已知有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 HBsAg结果阳性的受试者需要排除。 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丙型肝炎抗体阳性,并且已知定量HCVRNA结果超过分析的检测下限。 注:须在筛查时进行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检测。 18 有可能混淆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参与研究的疾病史或疾病证据、治疗史或实验室值异常的受试者,或研究者认为参加研究不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 19 有可能影响遵从试验要求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史。 20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受试者规律使用任何违禁药品(包括“娱乐性使用”)或近期(去年1年内)有药物(包括酒精)滥用史。 21 怀孕或哺乳,或预期在研究期间(从筛选访视(访视1)至pembrolizumab末次给药后的120天或SOC化疗末次给药后180天)怀孕的女性受试者或其配偶怀孕的男性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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