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招募:LZM009(PD-1)免疫治疗胸腺癌试验招募

项目介绍 项目名称:评价 LZM009 治疗至少接受过一线化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单臂、多中心、II期研究 适应症: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线化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 药物介绍:LZM009: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 试验地:济南、成都、蚌埠、北京、上海、厦门、深圳、郑州、泰安、杭州、天津、广州、长沙、海口 治疗阶段:二线及以上   入组条件 入选标准: 1.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自愿入组,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 4.预期生存期≥12周; 5. 组织学确诊的胸腺癌(WHO分类 2015版); 6. Masaoka分期为不可手术切除或进行根治性放疗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 7. 至少接受过一线或以上系统性化疗失败;治疗失败的定义:接受一线系统化疗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疾病进展必须有影像学证据。对于新辅助/辅助治疗(化疗或放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6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应将其算作一线治疗失败; 8.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V1.1),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位于既往放疗照射野内或局部治疗后的可测量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亦可选为靶病灶; 9.既往接受过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靶向治疗,治疗结束时间距离首次用药时间必须间隔至少28天; 10.既往接受局部姑息性放疗,治疗结束时间距离首次用药时间必须间隔至少14天; 11.既往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相关AE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术语第5.0版(NCI CTCAE V5.0 版)≤1 级(脱发、非临床显著性和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除外); 12.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标准: (1)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含量(HGB)≥9.0 g/dL; n 注:检查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等干预使指标达到正常范围。 (2) 肝功能:无肝转移患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有肝转移患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ULN; (3)肾功能:血肌酐(Scr)≤1.5 ULN,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式); (4)凝血功能充分,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倍ULN;若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只要PT或INR在抗凝药物拟定的范围内即可; 13. 甲状腺功能指标:促甲状腺激素(TSH)、游离甲状腺素(FT3/FT4)在正常范围; 14.体重≥40公斤; 15.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2年内的女性。育龄期女性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过去5 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外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 2.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其他试验药物或使用过试验器械治疗; 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术语第 5.0 版(NCI CTCAE V5.0 版)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非临床显著性和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 4. 既往使用过抗 PD-1、抗 PD-L1、抗程序性死亡受体配体 2(PD-L2)或抗细胞毒T 淋巴细胞相关抗原 4(CTLA-4)药物或作用于 T 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它药物(如 OX40、CD137 等); 5.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4 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 a.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10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b. 糖皮质激素作为过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6. 在研究药物首次治疗之前4 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或者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大手术; 7.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4 周之内、计划在研究期间或最后一次给药 5 个月内预期接受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8.已知对重组人源化 PD-1 单抗或其任何辅料过敏;已知有变态反应性疾病病史或为严重过敏体质; 9.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除外为控制胸水或心包积液局部使用)系统性全身治疗; 10.有活动性、已知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低丙种球蛋白血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I 型糖尿病、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已控制的乳糜泻; 11.已知存在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对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受试者的病情稳定(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未见影像学进展证据,并且任何神经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重复影像学检查证实未见新的脑转移或原有脑转移病灶增大的证据,且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则可以参与试验。这一例外不包括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排除;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研究中需使用免疫抑制药物的受试者,生理剂量的鼻内和吸入皮质类固醇或全身性皮质类固醇除外,如≤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的皮质类固醇; 12.需要全身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严重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梅毒、艾滋病(HIV 抗体阳性)等; 13.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4.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且 HBVDNA 病毒载量≥ 200IU/mL 或≥103 拷贝数/mL);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且HCV RNA 阳性); 15.心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心功能≥NYHAII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支架术;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校正 QTc 间期男性>450 毫秒,女性>470 毫秒,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史(如预激综合征);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 16.既往接受抗肿瘤治疗时出现2 级或以上放射性肺炎受试者,具体由研究者综合判断; 17.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肺部疾病; 18.有临床症状需要引流的胸水、腹水、心包积液; 19.既往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20.现有或既往患有炎性肠病(例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 21.患有不受控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或活动性感染、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活动性出血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社会情况,会限制对研究要求的遵守或损害受试者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 22经询问有吸毒史或药物滥用史者; 23.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4.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依从性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用药温馨提示:当您服用此药物时,需定期接受医疗专业人士的检查,以便随时针对其药效、副作用等情况进行监测。本网站所包含的信息旨在为患者提供帮助,不能代替医学建议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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