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招募:csDMARDs应答不足的中重度RA患者中对ABT-494和安慰剂治疗进行比较的研究

评价Upadacitinib(ABT-494)治疗对csDMARDs应答不足的中重度RA受试者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3 期研究   一、基本信息 性别:男女不限 年龄:18-98 适应症:类风湿关节炎

药物名称:Upadacitinib

研究所处阶段:招募中

研究目的:这是一项3期多中心研究,包括两个阶段。第1阶段是12周的随机、双盲、平行、安慰剂对照阶段,目的是在接受稳定剂量csDMARDs治疗且对csDMARDs应答不足的中度至重度活动性RA受试者中评估upadacitinib(ABT-494)相对于安慰剂在改善RA体征和症状方面的安全性和疗效。第2阶段是52周的开放标签扩展阶段,旨在评估upadacitinib (ABT-494)在已完成第1阶段治疗的RA受试者中的长期安全性、耐受性和疗效。

   二、入选标准 1.成年男性或女性,年满18 岁。 2.RA 诊断≥3 个月,符合2010 年ACR/EULAR 分类标准。 3.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已接受csDMARD 治疗≥3 个月,且剂量稳定≥4 周。● 受试者必须使用以下至少一种药物治疗失败(无效):MTX、柳氮磺吡啶或来氟米特。 ● 只有使用羟氯喹和/或氯喹疗效不佳且使用MTX、柳氮磺吡啶或来氟米特治疗失败(无效或无法耐受)的受试者才有资格入选本研究。 ● 以下是所允许的csDMARD 治疗(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剂量稳定≥4 周):口服或胃肠外MTX(15-25 mg/周;经全量滴定后对≥12.5 mg/周剂量不耐受的受试者, 可≥10 mg/周;如果MTX 与另一种csDMARD 联合用药,则无需使用最低MTX 剂量。对于中国和韩国受试者:10-25 mg/周;或经全量滴定后不耐受≥10 mg/周剂量的受试者,可使用≥7.5 mg/周),柳氮磺吡啶(≤3000 mg/天),羟氯喹(≤400 mg/ 天),氯喹(≤250 mg/天)以及来氟米特(≤20 mg/天)。 ● 允许最多联合使用两种csDMARD 背景治疗,但MTX 和来氟米特联用除外。 4.受试者同时满足以下两条疾病活动度标准: a. 筛选和基线访视时,≥6 个肿胀关节(基于66 个关节计数)和≥6 个压痛关节(基于68 个关节计数);和 b. 筛选访视时hsCRP≥正常值上限(中心实验室)。 5.在第一次接受研究药物之前,受试者必须维持NSAID 和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的稳定剂量≥1 周;为了维持稳定的医疗状态,允许接受稳定剂量的口服皮质类固醇激素(等效剂量泼尼松≤10 mg/天)或吸入皮质激素,但是必须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维持稳定剂量≥4 周。 6.受试者必须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1 周停用所有强效阿片类药物和给药前至少4 周停用口服传统中药。 7.女性受试者必须为绝经后受试者,或者接受了永久性节育手术,或者育龄期妇女必须在研究第1 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30 天使用至少一种研究方案指定的避孕方法。 8.育龄期妇女在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不得呈阳性,并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基线访视时尿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注释:在筛选时有临界血清妊娠试验结果的受试者必须在≥3 天后再次接受血清妊娠试验,以确认继续不存在阳性结果。 非育龄期妇女(或绝经后妇女,或如上所述接受过永久性节育手术的妇女)在筛选时不需要接受妊娠试验。 9.如果男性受试者处于性活跃期且有具备生育能力的女性性伴侣,那么他必须同意从研究第1 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0 天期间使用研究方案指定的避孕方法。 10.在启动任何筛选或研究规定操作前,受试者必须自愿签署由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三、排除标准 1.既往曾接受过任何Janus 激酶(JAK)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托法替尼、baricitinib 和filgotinib)。 2.受试者既往曾接受过bDMARD 治疗。 3.17岁之前既往患有过任何关节炎疾病或当前诊断为除RA 之外的炎性关节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痛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关节炎、中轴型脊柱关节炎[包括强直性脊柱炎和放射学阴性中轴型脊柱关节炎]、反应性关节炎、混合性结缔组织疾病、硬皮病、多肌炎、皮肌炎、纤维肌痛[当前有活动性症状])。允许有继发性干燥综合征的当前诊断。 4.既往患有过可能会影响研究评估的慢性疼痛性疾病。 5.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8 周内接受过关节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触发点或压痛点、囊内、或腱鞘内皮质激素治疗。 6.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 天或药物的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研究药物治疗,或目前参与了另一项临床研究。 7.需要使用任何不允许使用的药物(包括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 周内以及整个研究期间使用中药)。 8.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约30 天内怀孕的女性受试者。 9.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约30 天内做父亲或捐献精子的男性。 10.根据研究者的临床评估,认为导致受试者不适合成为本研究候选者的任何活动性、慢性或复发性病毒感染。 11.甲型肝炎病毒免疫球蛋白M(HAV-IgM)的检测结果呈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 Ag) 阳性(+),或针对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 Ab)呈阳性(+)的受试者,HBV 脱氧核糖核酸(DNA)聚合酶链反应(PCR)的定性检查具有可检测的灵敏度(仅适用于中国大陆的乙型肝炎表面抗体阳性[+]受试者);或者在任何具有抗HCV 抗体(HCV Ab)的受试者中可检测到HCV 核糖核酸(RNA)、梅毒抗体或HIV 抗体(HIV Ab)呈阳性。 12.存在症状性带状疱疹感染史(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2 周内)、复发性或播散性(即使仅发生过一次)带状疱疹或播散性(即使仅发生过一次)单纯疱疹感染史。 13.受试者具有活动性TB 或符合TB 相关的其他排除标准。 14.自筛选期至研究结束期间全身使用细胞色素P450(CYP3A)的已知强效抑制剂或强效CYP3A 诱导剂。 15.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 周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在参与研究期间(包括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4 周)预期需要接种活疫苗。 16.恶性肿瘤史,但已成功治疗的NMSC 或局限性宫颈原位癌除外。 17.过去6 个月内具有显著临床意义(依据研究者的判断)的药物或酒精滥用史。 18.有胃肠穿孔(阑尾炎或穿刺伤除外)和憩室炎病史或根据研究者的判定有显著的胃肠穿孔增加的风险。 19.可能干扰药物吸收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短肠综合征。 20.受试者以前曾接受过器官移植。 21.研究者认为,具有可能影响受试者参与本研究或使受试者不再适合作为候选者接受研究药物的临床显著医学病症(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临床显著的心脏、肝脏、神经、呼吸、血液、胃肠道、肾脏或精神疾病)或任何其他原因。 22.活动性感染,需要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 天内接受注射用抗感染药治疗,或需要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接受口服抗感染药治疗。 23.对研究药物成分(及其辅料)和/或其他同类产品有过敏反应或者显著过敏性疾病病史 24.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筛选期内,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标准: ● 血清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ULN; ●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ULN; ● 根据简化的4 变量肾脏病膳食改良(MDRD)公式估计的肾小球滤过率<40mL/分钟/1.73 m2; ● 总白细胞(WBC)计数<2500/μL; ●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00/μL; ● 血小板计数<100000 /μL; ● 绝对淋巴细胞计数<800/μL; ● 血红蛋白<10 g/dL。 25.有任何以下心血管疾病病史: ● 中度至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III 或IV 级); ● 近期(过去的6 个月内)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不可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已证实持续性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 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任何可能对受试者参与本研究方案带来风险的其他状态。 26.临床相关或显著心电图异常,包括使用Fridericia 校正公式校正心率的心电图QT 间期(QTcF)>500 msec 27.在本研究的最初12 周内计划接受任何(择期)手术的受试者。   四、招募地区 北京市 北京市 上海市 上海市 吉林省 长春市 四川省 成都市 安徽省 合肥市 安徽省 蚌埠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福建省 厦门市 江苏省 南京市 江苏省 常州市 山东省 济宁市 山西省 太原市 湖南省 株洲市 湖南省 长沙市 江西省 萍乡市 江西省 九江市 广东省 汕头市 陕西省 西安市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 天津市 天津市 云南省 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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